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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疫情防控志愿者提供良好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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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除政府机关和卫生机构等专业防控力量发挥主力军作用之外,组织动员起来的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志愿者队伍在疫情防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护好志愿者就是保护好社会良心。在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角色和作用被赋予更大的社会期盼、社会责任的当下,早日出台我国的志愿服务法作为志愿服务领域的龙头法,以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猛、传播快、传染性强、危害性大,举国之力抗击疫情,疫情阻击战正紧张有序推进中,除了政府机关和卫生机构等专业防控力量发挥主力军作用之外,组织动员起来的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志愿者队伍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力量,在疫情防控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志愿者响应政府号召自愿奔走在疫情防控一线,牺牲个人时间冒着染病风险,有组织地参加接送医护人员往返,帮助被隔离群众购买生活用品等,成为联防联控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

但是,在为志愿者点赞的同时,也时闻某些地方出现防疫志愿者遭受服务对象或基层单位的刁难、侮辱等情况。鉴于这次重大疫情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充分发挥应急志愿者专业作用的同时,还要为参加防疫工作的志愿者依法提供保障,尽可能降低其风险、彰显其贡献,以下五点须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

第一,志愿者招募应依法进行、公开透明并说明相关风险。志愿者招募信息是志愿者获取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志愿者可以比照招募信息确认自己是否有意愿、有能力参与所招募的志愿服务活动。招募单位应按照《志愿服务条例》第12条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相关信息。这些招募信息包括志愿者报名条件、志愿服务内容、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地点、工作保障条件等。招募单位应在招募信息中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予以特别说明,不能选择性地不在志愿者招募中写明。在志愿者被招募后,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招募发布的活动方式进行志愿服务,不得在未征求志愿者意愿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供超出范围的志愿服务,避免徒增风险和争议。

第二,线上线下结合,志愿者上岗须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应急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志愿服务不同,前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所谓的专业性是指部分志愿者所在的岗位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防护用品的生产加工、医院的预检分诊、疫情防治人员转运等。所谓的风险性是指应急救援活动较之常态下的志愿服务活动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若防护不当,不仅使得自身易受感染也会导致病毒扩大危及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志愿服务培训是志愿者的重要权利。各地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通过志愿服务培训,增强志愿者的专业素质能力,降低志愿服务特殊风险。志愿者上岗培训,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尽可能减少线下接触,提高培训效率。例如,共青团北京市委、北京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结合疫情防控期间的共性问题,就如何进行手部消毒、如何正确佩戴口罩等问题,统一制作疫情防控志愿者上岗培训视频,获得了良好培训实效和社会评价。

第三,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志愿服务条例》第17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而言,一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要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风险的高低提供不同等级、规格的防护措施和用品。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志愿服务组织方由于防护用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的,也要提前告知志愿者,志愿者个人有能力解决防护用品问题的,才可以继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二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饮食、交通等保障,例如在交通管制区域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组织车辆进行接送,以确保应急志愿者长时间工作过程中还能够保持体力、保证健康。三要为志愿者提供相关权益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同保险公司合作为疫情防控志愿者量身打造保险产品和项目,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目前,上海、杭州等地均推出了疫情防控志愿者保险,切实保障了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应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保护志愿者隐私及相关权益。首先,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及服务对象应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协助购买生活用品的志愿者,照顾居家隔离群众的志愿者,协助小区物业进行体温测量的志愿者,他们凭着一腔热诚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各单位人员应给予他们尊重、理解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单位指手画脚强行指派志愿者,或服务对象对志愿者颐指气使,不仅违反了《志愿服务条例》第20条的规定,若造成志愿者身体伤残还会触犯刑法受到制裁。其次,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对在招募时获取的志愿者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志愿者同意不得违反规定将其个人信息泄露,以免造成侵权伤害。

第五,应保障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长时间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深度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最知晓如何改进工作,如何提升服务质量,如何保障自己和服务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诸多地方性法规,均规定志愿者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透明公开是慈善活动和社会动员、社会治理、社会事业的生命,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志愿者的监督是提高其可信度、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志愿服务组织及使用单位应认真听取志愿者反馈的意见,保障志愿者的监督权。

此外,志愿服务组织还应按照规定记录志愿服务时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多媒体开展积极和适当的宣传活动,为志愿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也应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志愿者奉献自己的时间、体力、专业技能和爱心感情,为社会大众提供志愿服务,并配合政府的行政服务,能够形成专业防控和社会防控相结合的高效率政民合作共治局面,这也是中国式民主的生动和具体表现,因此政府、社区、单位、慈善组织等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单位,也应依法、依规、依德为应急志愿者提供暖心和有效的权益保护。

保护好志愿者就是保护好社会良心。在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角色和作用被赋予更大的社会期盼、社会责任的当下,早日出台我国的志愿服务法作为志愿服务领域的龙头法,以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志愿服务成为靓丽的中国名片,提高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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